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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無(wú)錫公積金及新職工住房補貼繳存基數
無(wú)錫2015年度公積金及新職工住房補貼繳存基數調整
從無(wú)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從今年7月1日起,市區職工住房公積金及新職工住房補貼的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月繳存基數最高限額調整為16700元。調整內容包括六個(gè)方面:
(一)繳存基數:2015年7月1日起,市區職工住房公積金及新職工住房補貼的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職工月平均工資參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二)月繳存基數最高限額:市區2015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及新職工住房補貼的月繳存基數最高限額調整為16700元。職工住房公積金及新職工住房補貼的繳存基數最低限額按上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部門(mén)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三)繳存比例: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單位和職工個(gè)人各12%; 企業(yè)單位(含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個(gè)人仍在8%—12%幅度內確定(單位和個(gè)人的繳存比例必須相同)。
(四)1998年11月30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15%為其繳納新職工住房補貼,企業(yè)單位(含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仍在13%—18%的幅度內為其繳存新職工住房補貼。
(五)各繳存單位應于2015年8月底之前做好住房公積金及新職工住房補貼繳存額的調整工作,自7月起至調整當月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及新職工住房補貼,單位應在調整繳存基數后作一次性補繳。
(六)職工月租金補貼也相應從7月1日起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最高限額為16700元)進(jìn)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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