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申請書(shū)實(shí)例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guān)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shū),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shí)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20××)蘇匯刑字41號
申請人: 王榮洲,江蘇匯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聯(lián)系地址: 江蘇省徐州市建國西路75號財富廣場(chǎng)B座903室。
聯(lián)系電話(huà):139 1626 3554.
被申請取保候審人:張××,男,40歲。于2010年××月××日因涉嫌行賄罪被刑事拘留 ,并于2010年××月××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南京××看守所。
申請事項:
應張××的妻子許××的要求,為張××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理由:
首先對貴院依法安排我們會(huì )見(jiàn)了犯罪嫌疑人張××表示由衷的感謝!現我們根據了解的情況特向貴院反映,依法為張××申請取保候審,請求貴院予以批準。
對張××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huì )危險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huì )危險性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不致發(fā)生社會(huì )危險性是取保候審的必要條件。此處的社會(huì )危險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離開(kāi)羈押場(chǎng)所會(huì )妨礙對案件的刑事偵查,或者對他人和社會(huì )造成侵害。
辯護人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張××涉嫌行賄,結合本案其主觀(guān)惡性較小。其在南京有固定的住處(南京市××區××街區××西園××苑×幢×號),隨時(shí)可以傳訊,保證做到隨傳隨到,對其采取取保候審不會(huì )妨礙本案訴訟程序的正常進(jìn)行,不致發(fā)生社會(huì )危險性。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96條的規定,特為犯罪嫌疑人張××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請求貴院批準。
此致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
江蘇匯君律師事務(wù)所
律師:王榮洲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涉及當事人隱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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