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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辦理條件
2011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在聯(lián)合各個(gè)部門(mén),研究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工作中,放開(kāi)個(gè)人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下面是小編分享的珠海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辦理條件,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辦理條件: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每年調整一次,全市集中調整繳存基數月度為每年的7、8、9月份(應繳年月)。單位在調整繳存基數月度內自行申報調整。
法律依據
國務(wù)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wù)院令350號)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gè)月開(kāi)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辦理材料
(1)調整繳存基數月度內首次調整的:
1、《個(gè)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明細表》一份;
2、經(jīng)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2)非調整繳存基數月度或非首次調整的:
1、《個(gè)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申請表》一份;
2、《個(gè)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明細表》一份;
3、經(jīng)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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