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內蒙古通遼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
20xx年通遼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管辦《關(guān)于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內房金監字[2007]1號)精神和《通遼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實(shí)施細則》規定,結合我市實(shí)際,現就20xx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調整情況及有關(guān)事宜通知如下:
一、單位和職工個(gè)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一致,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二、職工20xx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最低不得低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ān)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shí)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內政辦發(fā)[2014]67號)規定的各地標準,最高不得超過(guò)通遼市統計部門(mén)公布的2014年度我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三倍,即11742元。
三、各單位要在繳存年度開(kāi)始前做好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核定工作,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每年核定一次,當年不變。
四、各單位繳存2016年住房公積金時(shí),若政府及統計部門(mén)尚未公布本市2015年最低工資標準和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可暫按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標準執行;待2016年度新標準確定后按照新標準執行,并將當年已繳住房公積金的差額部分補齊,不得以本年度繳存基數標準未確定為由欠繳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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