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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執業(yè)助理醫師考點(diǎn):食品的檢驗機構
第六十一條(食品檢驗機構的一般要求)承擔食品檢驗任務(wù)的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guò)認可。
第六十二條(國家食品檢驗機構)國務(wù)院指定的部門(mén)可以確定國家食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檢驗研究和食品檢驗爭議的裁決工作。
第六十三條(地方食品檢驗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食品檢驗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檢驗爭議的復檢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資源共享和精簡(jiǎn)的原則,可以設立食品檢驗機構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其他檢驗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的食品檢驗任務(wù)。
第六十四條(其他食品檢驗機構)國家鼓勵中介檢驗機構或者院校、科研機構提供食品檢驗務(wù)。
第六十五條(檢驗活動(dòng)的一般要求)食品檢驗機構在檢驗活動(dòng)中應當嚴格執行統一的食品標準,保證檢驗活動(dòng)的公正、高效。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當真實(shí)、有效,不得出具虛假報告。承擔食品檢驗爭議裁決或者復檢的機構不得承擔日常檢驗工作。承擔日常檢驗工作的機構不得從事對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yíng)者實(shí)施的質(zhì)量控制與保證體系的認證活動(dòng)。
第六十六條(復檢和裁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guān)系人對檢驗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原檢驗機構或者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對復檢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國家食品檢驗機構提出裁決請求。國家食品檢驗機構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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