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紅河州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調整
摘要:各繳存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不得超過(guò)紅河州統計部門(mén)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3倍;最高繳存比例不得超過(guò)12%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wù)院令350號)、省建設廳、省財政廳《關(guān)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wèn)題的通知》(云建房[20xx]148號)、《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云南省財政廳關(guān)于糾正我省部分州市超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問(wèn)題的'緊急通知》(云建金[20xx]634號)的規定,現將20xx年度紅河州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執行規定通知如下:
一、各繳存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不得超過(guò)紅河州統計部門(mén)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3倍;最高繳存比例不得超過(guò)12%;根據紅河州統計局提供的數據,我州20xx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5092元(月平均工資為3758元)。
公積金繳交計算公式:
月繳存額=月工資總額×繳存比例
最高月繳存額=3758×3×繳存比例
二、各繳存單位計提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從20xx年1月份起嚴格按照以上規定予以執行。
三、根據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下發(fā)的《關(guān)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云人社發(fā)[20xx]61號)精神,紅河州個(gè)舊市、開(kāi)遠市、蒙自市、彌勒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270元;其他縣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070元。
四、各繳存單位計提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低于紅河州最低工資標準的,從20xx年5月份起按照上述最低工資標準予以調整。
五、各繳存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實(shí)行四舍五入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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