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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超生罰款標準規定
《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經(jīng)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第2次會(huì )議通過(guò),根據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huì )第10次會(huì )議關(guān)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根據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huì )第二十四次會(huì )議關(guān)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山西超生罰款標準規定,歡迎閱讀!
山西超生二胎最新政策:
《山西省社會(huì )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03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wù)會(huì )議通過(guò),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社會(huì )撫養費的征收標準,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違反《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gè)子女及生育第三個(gè)子女的,依照《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征收;
(二)違反《條例》規定生育三個(gè)以上(不含本數)子女的,在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40%的基礎上,每增加一個(gè)子女加收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10%,合計征收14年的社會(huì )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于30000元;
(三)違反《條例》規定非婚生育第一個(gè)子女的,依照本條第(一)項違反《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gè)子女的標準征收;非婚生育第二個(gè)子女的,依照本條第(一)項違反《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gè)子女的標準征收;非婚生育第三個(gè)子女以上的,依照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征收;
(四)借收養、代養名義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在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加收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10%的社會(huì )撫養費;
(五)違反《條例》規定收養、送養、寄養子女的,按計劃外生育處理并依照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征收;
(六)符合《條例》規定的情況,但未經(jīng)批準生育第二個(gè)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符合再婚生育條件生育第三個(gè)子女但未經(jīng)批準的征收3000元。
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被查出時(shí)上一年度收入征收。如本人上年度實(shí)際收入低于統計部門(mén)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應當以公布的標準計算征收;實(shí)際收人高于公布標準的,應當按實(shí)際收人計算征收。
條例修改
2002年9月28日,根據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三十一次會(huì )議關(guān)于修改《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七次會(huì )議第一次修訂;
2014年5月29日,根據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十次會(huì )議關(guān)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1月20日,根據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十四次會(huì )議關(guān)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三十一次會(huì )議第二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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