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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民會(huì )議制度
社區居民會(huì )議制度 篇一 社區居民會(huì )議由18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社區居民會(huì )議可以由全體18周歲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戶(hù)派代表參加,也可由居民小組選舉代表2至3人參加。
社區居民會(huì )議是實(shí)行城市居民自治的決策機構,社區居民會(huì )議的職權主要是: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huì )工作報告;選舉社區居民委員會(huì );討論涉及社區全體居民利益的重大問(wèn)題以及必須提請社區居民會(huì )議討論并作出決定的其他事宜;制定社區居民公約。社區居民會(huì )議有權撤換和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huì )成員。
社區居民會(huì )議必須有全體18周歲以上的居民、戶(hù)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的代表的過(guò)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huì )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guò)半數通過(guò)。
社區居民委員會(huì )向社區居民會(huì )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社區居民會(huì )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huì )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歲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戶(hù)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huì )議。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wèn)題,社區居民委員會(huì )必須提請居民會(huì )議討論決定。
社區居民會(huì )議制度 篇二: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了進(jìn)一步發(fā)揮居民會(huì )議的作用,推進(jìn)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huì )組織法》的有關(guān)規定,結合本區實(shí)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民會(huì )議的性質(zhì))
居民會(huì )議是居民群眾發(fā)揚民主的組織制度和進(jìn)行民主決策的組織形式。
第三條 (居民會(huì )議的議事規則)
居民會(huì )議議事,應當遵循貫徹黨的路線(xiàn)、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體現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居民會(huì )議的職責)
居民會(huì )議的職責:
1、選舉、撤換或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huì )成員;
2、制定修改居民公約、居民自治章程,監督居民公約與居民自治章程的執行;
3、討論并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wèn)題;
4、聽(tīng)取并審議居民委員會(huì )的工作報告和社區經(jīng)費收支情況報告;
5、討論并決定社區建設規劃、居民委員會(huì )年度工作計劃及實(shí)事項目;
6、反映居民的意見(jiàn)和要求;
7、評議居民委員會(huì )成員;
8、糾正居民委員會(huì )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錯誤決定。
第五條 (居民會(huì )議的組成形式)
下列形式可以組成居民會(huì )議:
1、由18周歲以上的全體居民組成;
2、由每戶(hù)派1名代表組成;
3、由每個(gè)居民小組民主推選1——2名代表組成。
本居住區的社區黨(總)支部成員、社區居民委員會(huì )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為當然代表,享有戶(hù)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權利和義務(wù)。
第六條 (居民代表的選舉與結構)
居民委員會(huì )應指導各居民小組民主推選居民代表。民主推選的居民代表應具有代表性,在職職工和在職黨員、婦女應占一定比例。
第七條 (居民代表應具備的條件)
居民代表的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xiàn)、方針、政策;
2、依法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遵紀守法,以身作則;
4、關(guān)心、支持居民委員會(huì )工作;
5、善于聽(tīng)取和反映居民群眾的要求和建議。
6、有一定的參事議事能力;
第八條 (居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wù))
居民代表的權利:
1、對居民委員會(huì )的工作提出意見(jiàn)、建議和批評;
2、在居民會(huì )議上,有充分發(fā)揚民主的權利和表決權。
居民代表的義務(wù):
1、傾聽(tīng)并及時(shí)向居民委員會(huì )反映小組居民的意見(jiàn)和要求;
2、在居民小組中宣傳居民會(huì )議的決定,協(xié)助居民委員會(huì )在居民中開(kāi)展工作。
第九條 (居民代表的任期、換屆)
居民代表任期三年,與居民委員會(huì )同時(shí)換屆,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 (居民代表的撤換和補選)
居民代表不能履行職責時(shí),由居民委員會(huì )提請所在居民小組召集小組居民討論撤換。居民代表因故出缺時(shí),由所在居民小組進(jìn)行補選。
第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huì )與居民會(huì )議的關(guān)系)
居民委員會(huì )向居民會(huì )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根據居民會(huì )議的決定開(kāi)展工作。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項,居民委員會(huì )必須提請居民會(huì )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居民會(huì )議的召開(kāi))
居民會(huì )議每半年至少召開(kāi)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shí),應當召集居民會(huì )議:
1、決定的事項是屬于居民會(huì )議的職權;
2、居民委員會(huì )需向居民會(huì )議報告工作;
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歲的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戶(hù)代表或者三分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當然代表提議,應當及時(shí)召開(kāi)相應的居民會(huì )議。
除召開(kāi)選舉居民委員會(huì )的居民會(huì )議外,居民會(huì )議一般由居民委員會(huì )召集并主持。居民委員會(huì )應當在居民會(huì )議召開(kāi)前三天通知知會(huì )對象,并告之議題。召開(kāi)居民代表會(huì )議,居民代表應當認真征求小組居民的意見(jiàn)。
第十三條 (居民會(huì )議的決定)
居民會(huì )議必須有全體18周歲以上的居民、戶(hù)的代表、居民代表的過(guò)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huì )議的決定,必須由出席人的過(guò)半數通過(guò)。
居民會(huì )議的決定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相違背。
第十四條 (居民會(huì )議決定的實(shí)施和改變)
居民會(huì )議的決定由居民委員會(huì )負責組織實(shí)施,居民委員會(huì )在組織實(shí)施過(guò)程中需要改變居民會(huì )議決定時(shí),應提交下一次居民會(huì )議重新討論,未經(jīng)相應的居民會(huì )議通過(guò),不得改變居民會(huì )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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