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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應當具備哪些內容
根據(合同法)第213條的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租賃物的名稱(chēng)、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租賃物必須具有合法性,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出租,例如,出租淫穢錄像帶、出租槍支為非法的無(wú)效租賃行為。
租賃物原則上應為現存之物,但法律也允許以將來(lái)可取得的物作為出租的標的物。另外,租賃物既可以是財產(chǎn)的整體,也可以是財產(chǎn)的一部。例如,房屋的墻壁可以出租給承租人作廣告。但出租財產(chǎn)的一部時(shí),當事人應明確租賃物的使用范圍。
為保護出租人的利益,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約定押金條款,實(shí)踐中這種做法比較普遍。押金是出租人要求承租人預付的擔保出租財產(chǎn)的安全以及租金的支付的抵押財產(chǎn)。如果承租人屆時(shí)不歸還租賃物及支付租金,出租人就從押金中扣除。但是,押金不能超過(guò)標的物本身的價(jià)值,并且在私房等大額標的物的租賃中,法律不允許承租人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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