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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2016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政策
日前,為做好2016年至2017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調整工作,省住建廳向省直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下發(fā)《關(guān)于開(kāi)展省直非財政撥款單位2016年職工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的通知》,明確省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原則上按10%(其中單位和個(gè)人各5%)執行,繳存業(yè)務(wù)辦理時(shí)限從2016年7月至11月集中開(kāi)展。
此次調整對象為凡在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非財政撥款單位。省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原則上按10%(其中單位和個(gè)人各5%)執行,有條件的單位可適當上調,但最高不得高于24%(其中單位和個(gè)人各12%)。同一單位各類(lèi)人員實(shí)行同一繳存比例。
月繳存額上限標準執行貴陽(yáng)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guān)于調整貴陽(yáng)市2016年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標準的通知》(筑公積金通字〔2016〕44號),即最高不得超過(guò)4682元。2016年當年新參加工作職工以及新調入的人員,繳存基數不作調整。
辦理程序為各單位將申請調整資料送省建行京瑞支行,由省建行京瑞支行統一移交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保障處審核后,轉交省建行京瑞支行通知單位辦理具體繳存工作。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shí),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yíng)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股份有限公司經(jīng)股東大會(huì )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shí),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shí),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shí),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會(huì )決議于法定公積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積金。故又稱(chēng)任意盈余公積金。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jīng)股東會(huì )或者股東大會(huì )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股東會(huì )、股東大會(huì )或者董事會(huì )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附
管理條例
各管理部:
根據國務(wù)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wù)院令第350號)、《安順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安市公積管委通字〔2012〕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shí)際,現將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的有關(guān)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在安順市(縣/區)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所有單位。
二、調整時(shí)間
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申報工作自即日起開(kāi)始受理,應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調整后的繳存基數適用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調整內容
(一)繳存基數
1.計算方式: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2015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即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1)行政事業(y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按市(縣/區)財政部門(mén)的核定口徑計算。
(2)企業(yè)職工月平均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效益工資、計時(shí)工資、津貼和補貼、各種獎金和加班工資等。
2.上下限標準:
繳存基數最高原則上不超過(guò)市統計部門(mén)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由于截止目前,市統計部門(mén)尚未公布安順市201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5年繳存基數上限暫按市統計部門(mén)2015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833元的三倍計算,即2015年繳存基數上限11500元;
繳存基數最低不得低于2015年度市勞動(dòng)部門(mén)公布的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西秀區為1250元,市直、開(kāi)發(fā)區參照西秀區標準執行;平壩縣為1100元,黎陽(yáng)公司參照平壩縣標準執行;普定縣、關(guān)嶺縣、鎮寧縣及紫云縣均為1000元,黃果樹(shù)參照鎮寧縣標準執行。
(二)繳存比例
1.按照安市公積管委議(2011)1號會(huì )議紀要精神,我市行政區域額內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原則上為單位和個(gè)人各12%。
2.單位和個(gè)人繳存比例未達到12%的,需按規定上調;若單位因嚴重虧損等原因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jīng)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huì )討論通過(guò),無(wú)職工代表大會(huì )的,經(jīng)全體職工的2/3以上同意,并經(jīng)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huì )批準后,可降低繳存比例,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三)繳存額
1.計算公式: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月繳存基數×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月繳存基數×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上下限標準:
2015年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上限均為 2760元;
2015年全市各縣(區)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下限分別為:
(1)市直、西秀區、開(kāi)發(fā)區:126元
(2)平壩縣:110元
(3)普定縣、關(guān)嶺縣、鎮寧縣及紫云縣:100元。
3.注意事項:?jiǎn)挝缓吐毠ふ{整后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應分別四舍五入精確到元。
四、其他事項
1.管理部應結合本部實(shí)際通知各繳存單位基數審核事宜,并要求各繳存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工作時(shí),注意核對本單位及職工的基本信息,對有誤或已發(fā)生變更的及時(shí)調整。
2.繳存基數調整工作完成后,管理部需于7月底前匯總《2015年基數變更情況統計表》上報資金管理科備案。
特此通知。
安順市住房公積金中心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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