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shí)施范圍包括哪些?
國務(wù)院《關(guān)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fā)【1998】44號)文件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yè)、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社會(huì )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2.參保單位和職工參加省直醫療保險需要繳納的費用有哪些?
(1)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6.5%繳納;職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
(2)大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由用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6%繳納
(3)公務(wù)員醫療補助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繳費比例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4.5%。
3.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用途和支付范圍有哪些?
統籌基金用于支付職工住院和急診搶救(急診搶救的病種目錄另行制定)接轉住院發(fā)生的超過(guò)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中除個(gè)人負擔以外的費用。
統籌基金支付必須為《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各種用藥、《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的各種診療和《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wù)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各種醫療服務(wù)。
4.參保職工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支付比例是多少?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就是通常所說(shuō)的統籌基金給付的“門(mén)檻”。指統籌基金在支付參保職工住院醫療費用之前,職工個(gè)人按規定需先用個(gè)人賬戶(hù)支付或個(gè)人自付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后,統籌基金才開(kāi)始按規定比例給付的標準。
目前,參保職工住院起付標準:一、二、三級醫院在職職工分別為300元、500元、800元;轉外地醫院為1000元;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就是通常所說(shuō)的統籌基金給付的“封頂線(xiàn)”,是指由統籌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超出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則不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解決,而要由企業(yè)補充醫療保險、公務(wù)員醫療補助保險等途徑解決。目前省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60000元。剩余應報銷(xiāo)而未報銷(xiāo)部分,由健康張家口中心支公司繼續報銷(xiāo),最高賠付限額20萬(wàn)元。
5.大病醫療保險費的支付比例是多少?
住院發(fā)生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項目以外的醫療費用,以5000元為起點(diǎn),5000-20000補助50%,20000-50000補助55%,50000-100000補助65%,100000以上補助70%,市級勞模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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