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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的計算規范
建筑面積是指建筑物各層水平面積的總和,包括使用面積、輔助面積和結構面積。使用面積是指建筑物各層平面中直接為生產(chǎn)和生活使用的凈面積。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建筑面積的計算規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計算全面積
1.建筑物的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
2.局部樓層(有圍護按圍護,無(wú)圍護按底板),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
3.建筑物架空層、坡地吊腳架空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
4.門(mén)廳、大廳內設置的走廊,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
5.地下室、半地下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
6.門(mén)斗有圍護結構,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
7.建筑物頂部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
8.建筑物內設備層、管道層、避難層等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
9.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大于2.1m
10.場(chǎng)館看臺下的建筑空間,結構凈高大于2.1m
11.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樓層,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
12.有頂蓋的采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
13.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
14.附屬在建筑物外墻的落地櫥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
15.在主體結構內的陽(yáng)臺
16.建筑物間的架空走廊,有頂蓋和圍護設施
二、計算一半面積
1.建筑物的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
2.局部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
3.建筑物架空層、坡地吊腳架空層,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
4.門(mén)廳、大廳內設置的走廊,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
5.地下室、半地下室,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
6.門(mén)斗有圍護結構,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
7.建筑物頂部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
8.建筑物內設備層、管道層、避難層等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
9.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
10.附屬在建筑物外墻的落地櫥窗,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
11.窗臺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
12.門(mén)廊、有柱雨篷、無(wú)柱雨篷的結構外邊線(xiàn)至外墻結構外邊線(xiàn)的寬度在2.10m及以上
13.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樓層,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
14.有頂蓋的采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
15.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1.2~2.1m
16.場(chǎng)館看臺下的建筑空間,結構凈高1.2~2.1m
17.有頂蓋無(wú)圍護結構的場(chǎng)館看臺
18.出入口外墻外側坡道有頂蓋部分
19.建筑物間的架空走廊,無(wú)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
20.有圍護設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有圍護設施(或柱)的檐廊
21.室外樓梯
22.在主體結構外的陽(yáng)臺
23.有頂蓋無(wú)圍護結構的車(chē)棚、貨棚、站臺、加油站、收費站
三、不計算面積
1.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小于1.2m
2.場(chǎng)館看臺下的建筑空間,結構凈高小于1.2m
3.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樓層,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
4.與建筑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筑部件
5.騎樓、過(guò)街樓底層的開(kāi)放公共空間和建筑物通道
6.舞臺及后臺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臺
7.露臺、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8.建筑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和罐體的平臺
9.勒腳、附墻柱、垛、臺階、墻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墻,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wú)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guò)兩個(gè)樓層的無(wú)柱雨篷
10.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飄)窗
11.室外爬梯、室外專(zhuān)用消防鋼樓梯
12.無(wú)圍護結構的觀(guān)光電梯
13.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柜、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筑物
建筑面積計算規范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技術(shù)內容是:
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層的面積計算規定,取消了深基礎架空層;
2.取消了有永久性頂蓋的面積計算規定,增加了無(wú)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面積計算規定;
3.修訂了落地櫥窗、門(mén)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積計算規定;
4.增加了凸(飄)窗的建筑面積計算要求;
5.修訂了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積計算規定;
6.刪除了原室外樓梯強調的有永久性頂蓋的面積計算要求;
7.修訂了陽(yáng)臺的面積計算規定;
8.修訂了外保溫層的面積計算規定;
9.修訂了設備層、管道層的面積計算規定;
10.增加了門(mén)廊的面積計算規定;
11.增加了有頂蓋的采光井的面積計算規定。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shù)內容的解釋。執行過(guò)程中如有意見(jiàn)和建議,請寄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郵編:1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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