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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養老金怎樣計算?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shí)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20元的額度,根據2012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jīng)濟社會(huì )發(fā)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準。具體調整標準如下:杭州市123元,寧波市123元,溫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興市119元,紹興市119元,金華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臺州市119元,麗水市115元。
在省社會(huì )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yè)退休人員按123元標準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標準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cháng)短確定調整標準。具體標準為:繳費年限每滿(mǎn)1年(不滿(mǎn)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fā)基本養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mǎn)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fā)70元;繳費年限滿(mǎn)20年不滿(mǎn)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fā)60元;繳費年限不滿(mǎn)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fā)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diǎn)時(shí)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mǎn)70周歲、女年滿(mǎn)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發(fā)30元。
同時(shí)符合上述增發(fā)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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