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公證通知書(shū)
(姓名或單位的全稱(chēng)):
你(你單位)申請辦理 公證事項,經(jīng)本處審核調查,認為 (不真實(shí)或不合法或不可行又堅持不接受本處的修改建議),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本處決定不予公證。特此通知。
如對本處的不予公證的.決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書(shū)的第二日起10日內,向(或縣、市、省)司法行政機關(guān)提出申訴,由受理申訴的機關(guān)作出最后決定。
公證處__________
________主任
(簽名或蓋章)_________
年 月 日
(公章)
附:
公證機構對不真實(shí)、不合法的事實(shí)與文書(shū)應拒絕公證。當事人仍堅持要求辦理,公證機構必須發(fā)給“拒絕公證通知書(shū)”,并且告知對拒絕公證不服的申訴程序和申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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