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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法官釋明權運用之我見(jiàn)
2002年4月1日起實(shí)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釋的方式賦予了法官行使釋明權的一種法律制度。法官的釋明權是法官應盡的一項義務(wù),是訴訟當事人享有的一項權利,但由于現行的法律規范對于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如何行使釋明權無(wú)明確、統一的規定,司法實(shí)踐中法官在民事訴訟中行使釋明權時(shí)的作法不一,影響了法官客觀(guān)、公正、公平、中立的行使好釋明權這項義務(wù),本文擬就民事訴訟中法官釋明權的運用作一些簡(jiǎn)單的探討。一、釋明權的基本內涵 釋明權源于德語(y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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