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AT寫(xiě)作備考中需要記憶的公理有哪些
GMAT寫(xiě)作的公理運用是GMAT作文不可忽視的一個(gè)環(huán)節,也是GMT考試的'關(guān)鍵點(diǎn)。GMAT作文之所以不好拿高分就是因為考生在GMAT寫(xiě)作中往往需要用到邏輯推理以及自身的閱讀水平,這是對考生一大考驗。小編在此為大家解讀GMAT考試中的寫(xiě)作公理。
1.在GMAT作文中通常使用的there be句型中,以下幾種表達必定錯。there could be done sth.there be sth. donethere being +名詞詞組there was sth. ,如there was a transmission的表達不對。一般來(lái)說(shuō)gmat中there be僅用于某處有某物,而此物是指一具體名詞,如wolf,stone, star,而不是指抽象名詞:如conversion,relation等。
2.在表示某人有某種能力做某事的意思,最佳答案的選擇依據是,can dobe able tohasability to do hasa capability of doing. . .。
3.在GMAT考試的從句中,以下連接詞或引導詞值得特別注意:
which絕對不可指代前面的整個(gè)句子,而此用法在一般語(yǔ)法書(shū)中均是可以接受的;
because不可引導名詞性從句;
賓語(yǔ)從句中引導詞that一般不能省略;
if絕不可以引導名詞性從句,如要表示是否,只能用whether引導;
對不作為介詞賓語(yǔ)的事物做限定性修飾,只用that而不用which。而which僅用于引導對介賓進(jìn)行修飾的限定性從句和引導非限定性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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