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7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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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工傷人員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上海市從4月1日開(kāi)始,對2016年12月31日前發(fā)生工傷致殘或因工死亡人員的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進(jìn)行調整。兩項標準涉及工傷人員本人,一項標準涉及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
一是工傷致殘一級至四級人員享受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進(jìn)行調整:致殘一級的,增加500元/月;致殘二級的,增加480元/月;致殘三級的,增加450元/月;致殘四級的,增加42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也進(jìn)行了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也同時(shí)進(jìn)行調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2017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表 |
||||
待遇名稱(chēng) |
對象 |
2016年最低標準(元/月) |
2017年最低標準(元/月) |
增加額(元) |
傷殘津貼 |
傷殘一級 |
5350 |
5850 |
500 |
傷殘二級 |
5050 |
5530 |
480 |
|
傷殘三級 |
4750 |
5200 |
450 |
|
傷殘四級 |
4460 |
4880 |
420 |
|
生活護理費 |
完全護理 |
2970 |
3250 |
280 |
大部分護理 |
2380 |
2600 |
220 |
|
部分護理 |
1780 |
1950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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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親屬撫恤金 |
一般 |
1126 |
1246 |
120 |
孤寡 |
1212 |
1332 |
120 |
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shí)間和工作場(chǎng)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shí)間前后在工作場(chǎng)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guān)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shí)間和工作場(chǎng)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chē)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關(guān)于能算幾級工傷
國家規定,工傷等級的鑒定要在專(zhuān)門(mén)的司法鑒定機構——傷殘等級鑒定中心進(jìn)行,確定傷殘等級。其他機構和個(gè)人都沒(méi)有資格進(jìn)行傷殘等級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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