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huì )制度的基本內容
人民代表大會(huì )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zhuān)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huì )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
(一)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則。在我國,人民是國家和社會(huì )的主人。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是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則。
(二)人民掌握和行使國家權力的組織形式與制度。憲法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guān)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都由民主選舉產(chǎn)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三)國家權力機關(guān)的地位。我國的權力機關(guān)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guān),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guān),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huì )。國家行政機關(guān)、審判機關(guān)、檢察機關(guān)都由人民代表大會(huì )產(chǎn)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在人民代表大會(huì )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和武裝力量領(lǐng)導權。法律的制定和重大問(wèn)題的決定等,都必須由國家權力機關(guān)充分討論、民主決定;它們的貫徹實(shí)施由國家行政、審判、檢察等機關(guān)按其職責去執行。
(四)國家權力機關(guān)行使職權的原則。人民代表大會(huì )制度實(shí)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五)明確劃分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的職責和相互關(guān)系。在中央的統一領(lǐng)導下,充分發(fā)揮中央和地方兩個(gè)積極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ì )審議決定全國性的重大事項,通過(guò)的法律和作出的決議、決定,對全國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huì )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審議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事項。
(六)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維護國家統一的前提下,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shí)行民族區域自治。
(七)特別行政區制度。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shí)設立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mén)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國防由中央負責外,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它們不實(shí)行社會(huì )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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