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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huì )計與稅法差異的處理原則與方法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fā)布新的會(huì )計準則和審計準則體系,其中新會(huì )計準則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執行,鼓勵其他企業(yè)執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第五次會(huì )議表決通過(gu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準則與新稅法有哪些差異?如何正確處理這些差異? 由于會(huì )計制度與稅法規范的對象和目標不同,兩者的差異無(wú)法消除。如果以稅法為依據進(jìn)行會(huì )計核算,會(huì )導致會(huì )計信息失真,如果以會(huì )計核算的收入和利潤作為計算流轉稅和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將會(huì )弱化稅收職能,因此【會(huì )計與稅法差異的處理原則與方法】相關(guān)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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