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的違約金與實(shí)際損失不符的,如何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shí)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這是契約自由原則在違約責任領(lǐng)域的具體體現。
為充分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為貫徹公平原則,適度保護違約方的正當權益,約定的違約金過(guò)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這些規則與實(shí)際損失賠償原則都是一脈相承的`。
應當指出的是,支付違約金只是違約方對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內容之一,不能代替其他的違約責任形式。因此,(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w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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