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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標準2015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社廳、財政廳近日聯(lián)合印發(fā)《關(guān)于調整職工工傷保險有關(guān)待遇標準的通知》,對2015年全區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jìn)行調整。
此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范圍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一至六級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調整后的工傷保險待遇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其中,傷殘津貼標準為:
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中,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10元。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的,以及屬于關(guān)閉破產(chǎn)企業(yè)已納入工傷保險管理的,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調整后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發(fā)。
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
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遺屬,其享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資金渠道為: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增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méi)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調增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資金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五級和六級傷殘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放傷殘津貼的,調增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關(guān)閉破產(chǎn)企業(yè)的五級和六級傷殘職工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調增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對已辦理退休手續并按企業(yè)退休人員調增了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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