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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賠償分配
分配編輯原則
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親屬可領(lǐng)取的工傷保險金。
給付的標準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lǐng)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gè)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lái)源、無(wú)勞動(dòng)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wù)院勞動(dòng)保障行政部門(mén)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分范圍
勞動(dòng)保障部令第18號
第一條 為明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授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chēng)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chēng)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guān)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chēng)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guān)系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chēng)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guān)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lái)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dòng)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mǎn)60周歲、女年滿(mǎn)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mǎn)60周歲、女年滿(mǎn)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mǎn)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mǎn) 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mǎn)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jīng)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dòng)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mǎn)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dòng)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mǎn)18周歲的。
第四條 領(lǐng)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mǎn)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dòng)能力的;
(二)就業(yè)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第五條
領(lǐng)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mǎn)釋放仍符合領(lǐng)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第六條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huì )保險經(jīng)辦機構核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dòng)能力鑒定,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dòng)能力鑒定委員會(huì )負責。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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