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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清朝死刑復核制度的內容、歷史與意義完善版

時(shí)間:2023-04-03 12:09:4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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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清朝死刑復核制度的內容、歷史與意義完善版

  死刑的存廢問(wèn)題,由于人權在現代法制中的重要性日益被抬高,而備受法學(xué)界爭議。國情決定了我國不可能廢除死刑,但我國對待死刑立法的態(tài)度,卻因死刑復核制度的健全而顯得非常謹慎。死刑復核是我國特有的司法程序,也是古中華法系留給我們的珍貴歷史遺產(chǎn)。清朝作為中國封建社會(huì )最后一個(gè)王朝,可謂集古中華法律之大成。值得注意的是,清朝的法律制度,有沿也有革,既體現儒家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結合社會(huì )現狀和統治需要而有所修改完善。

我國清朝死刑復核制度的內容、歷史與意義完善版

  清朝的死刑復核制度,亦即中華法系的會(huì )審制度,包括秋審和朝審,【1】就典型地體現了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特點(diǎn)。秋審,是最重要的死刑復核制度,每年秋天舉行。對全部在押的斬、絞監候犯人每年進(jìn)行一次審錄、復核,區別情況處理,或處決,或緩決,或減免,除了少數情實(shí)罪實(shí)、不殺不足以正典刑者外,使“法無(wú)可宥,情有可原”的大多數斬、絞監候者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寬宥,兼收刑法威懾警示與恤刑慎罰兩種效果,這就是清朝死刑復核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死刑復核制度的沿革

  死刑復核是我國所特有的司法程序,建基于中國古代“慎刑”思想,秋審則是實(shí)踐層面對“慎刑”思想的一種繼承和發(fā)展。

  我國古代死刑復核,早在漢律中就開(kāi)始有了一般規定,后經(jīng)隋唐形成定制,至明清成為“一代大典”,前后有二千多年的歷史。

  史載漢代“守令殺人,不待奏報”?梢(jiàn),當時(shí)郡縣守令就有死刑執行權。漢代統治者根據“天人感應”理論,對死刑實(shí)行“秋冬行刑”制度,規定春夏不執行死刑。除謀反大逆“決不待時(shí)”以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執行。秋冬行刑制度,對后世有著(zhù)深遠的影響,唐律規定“立春后不決死刑”,而清朝“秋審”制度亦可能淵源于此。漢律還有“有故乞鞫”的規定,允許當事人上書(shū),向上級司法機關(guān)請求復審。同時(shí)還有“錄囚”,即上級司法機關(guān)對在押囚犯的復核審錄,以檢查下級司法機關(guān)對案件的審理是否公正。錄囚活動(dòng)使一些冤假錯案得到了平反,從而使當時(shí)的司法狀況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對后世司法實(shí)踐中死刑復核制度的形成產(chǎn)生了積極影響。

  自漢至唐,從宋到清,大致完善了死刑復核制度。從北魏時(shí)起確立了對死刑的判決須經(jīng)復奏獲準才能執行的法制,一直沿用至清末。地方上的死刑案件,必須呈報中央復核,地方司法機關(guān)無(wú)權隨意處決。隋開(kāi)皇十五年(595),曾立死刑須“三奏而后決”之制。唐承隋制,亦行“三復奏”和“五復奏”制。唐代還首創(chuàng )對死刑判決“九卿議刑”制度。宋代基本沿襲唐代的“三復奏”制度,但未嚴格執行。明基本上繼承唐制,并嚴格執行,于是,建立了“朝審”。清朝入關(guān)后,為維護其統治秩序,緩和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在“詳譯明律、參以國制”的立法思想指導下,建立了獨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而秋審制度也被確定下來(lái)。

  清朝所確立的秋審制度,實(shí)際上是把明代行于京師的朝審擴大到全國,并廢止外省遣官錄囚的做法,改為各省先自行審錄,上報朝廷統一審定。從順治到康熙年間,秋審制度在清初就確定下來(lái),并為后世沿用。順治十年八月刑部題準“朝審事宜日期,于霜降后十日舉行”。順治十五年十月刑部等又遵旨議定:“各省秋決重犯,該巡按會(huì )同巡撫、布、按等官,面加詳審”,于“霜降前奏請定奪”?滴跏晔辉轮I刑部:“以后各省秋審應令照在京朝審例,豫期造冊進(jìn)呈,亦著(zhù)九卿、科道會(huì )同復核,奏請定奪!敝链,清朝秋審制度規模已具,在京朝審、在外秋決實(shí)際上合而為一,成為每年一次的秋審。盡管朝審名目仍保留,實(shí)際上只是整個(gè)秋審制度中關(guān)于在京案件的那一部分。

  二、秋審的程序

  清朝的死刑案中,由初審機構逐級向上審轉復核,最終由督撫向皇帝具題。按《清律》規定,凡嚴重危害國家統治的犯罪,應判處“斬立決”或“絞立決”。如危害性較小或有可疑者,可暫判“斬(絞)監候”,緩期處決,延至秋天由刑部三法司或九卿會(huì )審!2】作為“秋審大典”的秋審,是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門(mén)外金水橋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軍機大臣、內閣大學(xué)士等會(huì )同審理各省的死刑復核案件。會(huì )審以后由刑部向皇帝具題。我們平常在清朝影視劇上看到“秋后處斬”的案件就是“斬(絞)監候”案件!扒锖筇帞亍辈⒉皇钦f(shuō)等秋天就處死,而是要經(jīng)秋審,待核定為“情實(shí)”,且經(jīng)皇帝勾決的,才執行死刑。

  1. 地方秋審

  清代秋審分為地方和中央兩個(gè)階段進(jìn)行。各省秋審又可分為兩審。以司道為第一審,以督撫司道為第二審。第一審及第二審的審判事務(wù)均由按察司(臬司)負責處理!洞笄迓衫返411條附例規定:“各省每年秋審,臬司核辦招冊,務(wù)須先期定稿,陸續移咨在省司道,會(huì )同虛衷商榷,聯(lián)銜具祥,督撫復核定擬,至期,會(huì )審司道等官,俱赴督撫衙門(mén)辦理!(乾隆三十二年定例)

  監候的死刑犯人,一般都押在原審州縣監獄中。每年年初(離京較遠的省份在上一年尾),各州縣就開(kāi)始審錄這些犯人,查其案情是否屬實(shí),證據是否確鑿,定罪有無(wú)枉濫。如審錄無(wú)誤,則造冊登記。

  州縣辦完造冊,則將犯人連同案卷一起經(jīng)府解省,交省按察司收押。后為避免道路迂回延誤時(shí)間,就不再經(jīng)府而直接解省。又因犯人解送,屢屢奔走于路途多所不便,于乾隆年間定例“緩決人犯解審一次之后”,如無(wú)案情變化,“停其解審”,《大清律例有司決囚等第》乾隆二十五年定例,即在原審州縣候旨待命。

  全省的秋審犯人或案卷都匯集到省按察司,由按察司逐一審核,將各案的看語(yǔ)、案由判決詞、略節、案情摘要先期定稿,有時(shí)也要會(huì )同布政司及在省道臺一起商榷定案,而后即請督撫定期會(huì )審。在預定的日期,督撫率同在省司道和首府首縣一起會(huì )審,或審錄囚犯,或審錄案卷。審錄的主要目的是將秋審犯人分為實(shí)、緩、矜、留幾大類(lèi)。

  會(huì )審完畢,督撫將全省本年度秋審案件匯集作一本簡(jiǎn)明具題,以便皇帝和刑部審閱。除題本外,督撫還繕造黃冊奏報,以備皇帝瀏覽。

  各省秋審應注意截止秋審日期。截止日期以前題結的案件,均可入當年秋審。反之,截止日期以后題結的案件,歸入下年秋審辦理。

  2. 中央秋審

  各省秋審后,照例奉旨。刑部奉旨后,正式開(kāi)始辦理該年中央的秋審。在秋審實(shí)際運作上,刑部各司應先核辦各該省秋審案件,各司核辦后應送秋審處匯辦,然后呈報堂官批閱,再送九卿會(huì )審。等皇帝裁決后,再行辦理復奏與勾決。

  (1)刑部定擬看語(yǔ)。中央秋審系以九卿會(huì )審方式進(jìn)行,九卿會(huì )審之前,刑部應就各省秋審案件先行定擬看語(yǔ)。各省督撫秋審本上,刑部便開(kāi)始進(jìn)行審核。秋審案件人犯都不解京,刑部所謂看詳實(shí)際上是審錄案件,“以次摘敘案由,分別實(shí)、緩、矜、留,出具看語(yǔ)”。刑部的審核其實(shí)是先期進(jìn)行的,并不等待各省的秋審題本,而是 “依原案”核擬,“待五月中旬前后各省題本到齊,再查閱外勘與部擬不符者”!3】

  (2)九卿會(huì )審與具題。刑部定擬看語(yǔ)后,應將秋審案件刊刷招冊,分送九卿、詹事、科道進(jìn)行九卿會(huì )議。秋審的會(huì )審即所謂“秋讞大典”。每年八月中旬的某一天,大學(xué)士、九卿、詹事、科道后來(lái)擴大到內閣學(xué)士、太常、太仆寺卿等齊集天安門(mén)前、金水橋西,凡“三品官銜則與會(huì )審”。

  朝審先于秋審一天進(jìn)行。秋審過(guò)后,刑部領(lǐng)銜以參加會(huì )審全體官員的名義向皇帝具題。此項具題系逐次分省辦理,每省案件各分實(shí)、緩、矜、留四本。另外,有關(guān)“服制”案犯、“官犯”均單獨作一本。情實(shí)類(lèi)另造黃冊,隨同進(jìn)呈。

  (3)皇帝裁決。清代諸帝均極重視秋審,乾隆帝曰:“秋審為要囚重典,輕重出入,生死攸關(guān)。直省督撫皆應祥慎推勘,酌情準法,務(wù)協(xié)乎天理之至公,方能無(wú)枉無(wú)縱,各得其平!庇衷唬骸皣仪镒棿蟮,上系刑章,下關(guān)民命,慮囚時(shí)設情法未衷于至當,何以弼教之用心?”九卿會(huì )審各省斬、絞監候案件后應具題奏聞,皇帝須為裁決。裁決時(shí),皇帝常與內閣大學(xué)士及軍機大臣商酌,皇帝對情實(shí)的招冊最為重視,經(jīng)常一一披覽。凡奉旨情實(shí)的死罪人犯,行刑前仍須復奏及勾決。

  三、秋審的內容

  凡“斬、絞監候”的案件都要進(jìn)入秋審程序。何種罪名立決,何種監候,《大清律例》均有明文規定。按乾隆五年修訂之《大清律例》計,立決有132條,另有凌遲17條也是立決,監候有287條,總的說(shuō)來(lái)是監候多于立決,也就是大部分斬、絞死罪案件都要納入秋審程序。經(jīng)過(guò)秋審的案件分為情實(shí)、緩決、可衿、留養承祀四類(lèi),除情實(shí)奏請執行死刑外,其余三類(lèi)均可免于死刑。

  1.情實(shí):指案情屬實(shí),適用法律無(wú)不當的意思。這種情況當然是“奉旨勾決”,凡入情實(shí),除幸免于勾者,均要勾決,執行所擬死刑。所以,入情實(shí)是秋審人犯中最重者。這類(lèi)案件多屬謀殺、枉法贓、奸等嚴重犯罪案件。

  2.緩決:指案情屬實(shí),但危害性較小,繼續在原審州縣監候,本年不執行死刑,下一年再入秋審,如此往復,直到減等或改入情實(shí)。一般地說(shuō),秋審緩決案犯可獲得減等處罰。凡屬緩決的案件一般是戲殺、誤殺、擅殺等。

  3.可矜:指案情雖屬實(shí),但有可以寬恕的情節,此種情節大多可以免于處死,改判其他刑罰。什么樣的罪名是情有可原﹖《大清律例》條款沒(méi)有明確規定。乾隆二十七年所定條例中舉一例:“如子婦不孝,詈毆翁姑,其夫憤激致斃”者為可矜,因其“情切天倫,一時(shí)義激”所故。凡可矜,或減流,或減徒。

  4.留養承祀:指情況屬實(shí),情節較重,但因父母、祖父母年老患病,無(wú)人奉養,且本人又是單丁(獨子)者可免于處死。但僅僅適用于非“十惡”【4】的死刑案件。這個(gè)量刑條件是中華法系量刑中非常特別的一點(diǎn),體現了封建社會(huì )重視宗祠的方面。

  以上四類(lèi)的會(huì )審結果,都必須奏請皇帝裁決,才具有法律效力。

  四、秋審的意義

  秋審是清朝特別重要的司法審判制度,具有重要的研究?jì)r(jià)值與意義。其意義包括歷史意義與現實(shí)意義。

  1.歷史意義

  秋審在清朝作為一種最高級別的死刑復核制度,是對中國古代死刑復核制度的繼承發(fā)展。從順治元年刑部建言朝審起,直到宣統三年的檔案中仍能發(fā)現秋審黃冊,可見(jiàn)秋審制度與清朝相始終。

  清朝統治者如此重視秋審制度,根本原因是為適應清朝君主專(zhuān)制、中央集權極端強化的需要。秋審將死刑案件的審理與復核納入了國家嚴格的司法程序中,使生殺大權出之于朝廷,從而使封建專(zhuān)制皇權統治得到了保證。秋審在清朝被視為國家大典,在當時(shí)具有重大社會(huì )意義,對清朝統治者維護自身統治、鞏固多民族國家的統一,發(fā)揮了一定的作用。

  同時(shí),在“慎刑”思想基礎上,秋審制度使死刑的威懾力量與恤刑仁政的社會(huì )、政治得到了統一的體現。根據史料記載,以乾隆朝為例,每年斬絞重囚約計3000人左右,其中立決與秋審情實(shí)勾決相加約占1/3到1/2,也就是說(shuō)大部分斬絞重囚都納入了緩決。值此正當清朝鼎盛之時(shí),司法制度可以有保證地在既定軌道內運行。

  但是到了清末,由于封疆大吏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司法權,可以先斬后奏,不必遵守法定的程序,秋審制度也就廢弛了。

  2.現實(shí)意義

  清朝的死刑復核制度給今人留下何種思考呢?近年來(lái),隨著(zhù)一批冤假錯案的披露,死刑復核問(wèn)題在我國社會(huì )上引起了激烈震蕩。法學(xué)專(zhuān)家異口同聲,最高人民法院應該收回死刑復核權。

  多年來(lái),社會(huì )對于死刑的爭議主要在于死刑復核程序有名無(wú)實(shí)。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死刑復核程序從來(lái)沒(méi)有得到執行,“兩法”關(guān)于“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規定形同虛設。在古中華法系中,秋審始終是由皇帝親自裁決審判,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卻把絕大多數死刑案件的核準權下放給各省高級人民法院行使。而許多二審案件中,高級法院卻并不實(shí)際履行死刑核準的程序,而是直接由二審判決(或裁定)代替死刑復核,致使法定的這一特殊審判程序成為空文。

  為此,我們應該繼承中華法系的精華部分,吸收世界先進(jìn)的法制對我國現行死刑復核制度進(jìn)行完善。我認為處理應如下:

  一是正確處理慎刑和重刑的關(guān)系。目前,重刑思想比較普遍,慎刑思想仍不被廣泛接受。該不該判死刑,較輕的量刑條件應該在《刑法》中修訂。

  二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行死刑復核,確保死刑復核的正確性。我認為在二審案件中,為了不使死刑復核程序成為空文,高級法院應在案件終審后專(zhuān)門(mén)另組合議庭對終審案件進(jìn)行復核確認。此外,在死刑復核程序中,雖在規定里最高院不一定要提訊犯人,但有條件的一般應提訊犯人,做到仔細、公正的復核。

  三是檢察機關(guān)要加強死刑案件復審的法律監督。古中華法系中的“三司會(huì )審”等制度留下的文化思考,就是死刑復核應該由另外的單位監督。在法制觀(guān)念健全的今天,我們更應強調國家公權機關(guān)之間的互相制衡和監督。具體在復核方面,就是檢查院應成立死刑復核案件專(zhuān)門(mén)監督機構,專(zhuān)門(mén)派員列席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的會(huì )議。這對于公正執法有極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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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朝審,對刑部判決的重案及京師附近絞監候、斬監候案件進(jìn)行復審,霜降后十日舉行。朝審實(shí)際上是秋審制度關(guān)于在京案件的那一部分。

  【2】九卿會(huì )審: 清代最重要的會(huì )審制度,清朝全國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書(shū)、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 9 個(gè)重要官員組成會(huì )審機構會(huì )同審理。會(huì )審結果須報皇帝裁決。它由明朝九卿圓審發(fā)展而來(lái)。

  【3】《清史稿》卷144。

  【4】 “十惡”罪源于南北朝時(shí)期北齊律的“重罪十條”,隋朝正式寫(xiě)入典,沿用到清朝,它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需要而規定的十種重大罪名。一、謀反:陰謀造反; 二、謀大逆:謀劃毀壞帝王的宗廟、陵墓和宮室的行為; 三、謀叛:謀劃背叛朝廷的行為; 四、惡逆:指對于直系和旁系尊親屬或對兄、姐、夫之直系尊親屬有殺害行為,或對祖父母、父母有毆打行為的;五、不道:指滅絕人道的行為; 六、大不敬:指冒犯帝王尊嚴的言行; 七、不孝:指對直系尊親屬有忤逆言行; 八、不睦:指對特定親屬有謀殺、出賣(mài)、毆打或控告行為; 九、不義:指違背仁義道德的行為;十、內亂:指違反封建倫常的奸污行為。十惡大罪被封建王朝視為最嚴重的犯罪,處分嚴歷,并不準赦免,即所謂“十惡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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