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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wú)窮防衛權的反思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jìn)行行兇、殺人、搶劫、強***、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guò)當,不負刑事責任!边@是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制度的重大修正。對這一新增規定有給予肯定的,也有大力抨擊的。【對無(wú)窮防衛權的反思】相關(guān)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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