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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的五個(gè)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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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的五個(gè)法律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標準和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guò)程,而是工作成果。也就是說(shuō),定作人通過(guò)簽訂承攬合同所欲得到的并非承攬人的單純的勞務(wù),而是其勞務(wù)的結果,承攬人提供的勞務(wù)只有與工作成果相結合,才能滿(mǎn)足定作人要求。這一特點(diǎn)決定了其標的只能是作為義務(wù),否則將無(wú)法實(shí)現合同目的,這一特征也決定了將其與雇傭、服務(wù)等單純提供勞務(wù)的合同區別開(kāi)來(lái)。
2、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該工作成果在合同訂立時(shí)是不存在的,而必須通過(guò)承攬人的承攬行為來(lái)完成。無(wú)論定作物的最終成果以何種形式體現,它都是為了滿(mǎn)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滿(mǎn)足定作人在合同訂立之時(shí)的合同目的。
3、承攬人完成工作具有獨立性
具體分為工作上的獨立和人格上的獨立。工作上的獨立是指,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訂立承攬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對承攬人的能力、條件等基礎上,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shù)、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wù),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承攬合同內容。如承攬人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對此向定作人負責。人格上的獨立是指承攬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約束,享有獨立的工作空間,只要在約定的期間完成工作內容即可。綜上,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
4、承攬合同具有人身信任依附性
定作人之所以與承攬人簽訂承攬合同是基于對承攬人進(jìn)行了解之后產(chǎn)生信任而決定的,定作人相信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shù)、設備和勞力能獨立完成工作的合同;谶@種信任基礎,承攬人不得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而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否則就違背了承攬合同訂立的基礎。
5、承攬合同是諾成、雙務(wù)、有償、不要式合同
承攬人與定作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承攬合同即可成立生效,無(wú)須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因此為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一旦成立,當事人雙方均需負擔一定的義務(wù),且雙方的義務(wù)是相對應,一方的義務(wù)就是他方的權利,反之亦然,因此承攬合同是雙務(wù)合同。承攬人要付出自己的勞動(dòng),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要向承攬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條: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zhì)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shù)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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