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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自助行為正當性論綱
[摘要]:一般來(lái)說(shuō),當權利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他人侵害而不能協(xié)商一致時(shí),總要尋求一些救濟途徑加以解決,而進(jìn)進(jìn)司法程序是終極的救濟方式,我們通常稱(chēng)之為公力救濟。但在特殊情況下,即使通過(guò)公力救濟途徑仍緩不濟急時(shí),就應當賦予權利人一些自救權利。在我國的私力救濟制度中,已肯定了作為自衛行為的正當防衛行為和緊急避險行為的正當性,但卻未明確規定自助行為的正當性,實(shí)在是立法上的缺憾。本文作者主張,我國民法應當旗幟鮮明地規定民事自助行為為具有免責效力的正當行為。【民事自助行為正當性論綱】相關(guān)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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