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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獨立的訴前調解程序構想
當我國法制的化建設走過(guò)把法院和訴訟作為法治權威制度性象征的低級階段之時(shí),司法的定紛止爭、利益平衡功能日益獲得理性熟悉,被譽(yù)為“東方經(jīng)驗”的調解工作在夸大庭審和判決為核心的審判方式改革推行之后又重新引起重視。在構建***的目標確立后,單純的訴訟調解顯然因糾紛解決途徑的單一性和制度本身的缺陷而不能為社會(huì )轉型期較多的矛盾糾紛提供高效的糾紛解決機制,探索的目光轉而投向構筑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人民調解,行業(yè)性調解、陪審員調解等社會(huì )化調解方式紛紛進(jìn)進(jìn)實(shí)踐并發(fā)揮積極作用,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筆者以為,建立獨立的訴前調解程序,同樣值得探索。【建立獨立的訴前調解程序構想】相關(guān)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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